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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 人 常 见 问 题

  1. 单 身 人 士 可 否 接 受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?

    根 据 《 人 类 生 殖 科 技 条 例 》 ( 第 561 章 ) 第 15(5) 条 , 任 何 人 不 得 向 并 非 属 婚 姻 双 方 的 人 士 提 供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, 除 非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为 ∶

    1. 依 据 代 母 安 排 而 为 代 母 提 供 的 程 序 ;
    2. 在 一 段 婚 姻 结 束 之 前 , 已 依 据 向 该 段 婚 姻 的 双 方 提 供 的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将 配 子 或 胚 胎 放 置 于 一 名 女 性 的 体 内 , 而 该 程 序 在 该 段 婚 姻 结 束 后 继 续 进 行 ; 或
    3. 取 得 配 子 ( 即 精 子 或 卵 子 ) 的 程 序 。
  2. 我 可 否 选 择 孩 子 的 性 别 ?

    《 人 类 生 殖 科 技 条 例 》 ( 第 561 章 ) 禁 止 以 社 会 理 由 或 其 他 理 由 利 用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进 行 性 别 选 择 , 但 为 避 免 诞 下 患 有 该 条 例 附 表 2 指 明 的 伴 性 遗 传 疾 病 的 孩 子 则 属 例 外 。

  3. 如 我 在 治 疗 中 使 用 捐 赠 配 子 或 胚 胎 , 谁 将 会 是 出 生 婴 儿 的 合 法 父 母 ?

    在 治 疗 中 获 提 供 捐 赠 配 子 或 胚 胎 的 妇 女 , 会 被 视 为 出 生 婴 儿 的 母 亲 , 而 该 妇 女 的 丈 夫 则 会 被 视 为 婴 儿 的 父 亲 , 除 非 能 证 明 后 者 不 同 意 有 关 治 疗 ( 《 父 母 与 子 女 条 例 》 ( 第 429 章 ) 第 9 条 第 10 条 ) 。

  4. 在 香 港 可 否 进 行 代 母 怀 孕 ?

    《 人 类 生 殖 科 技 条 例 》 ( 第 561 章 ) 第 17 条 禁 制 商 业 性 质 的 代 母 怀 孕 , 意 指 任 何 人 不 得 就 代 母 安 排 作 出 或 接 受 付 款 。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14 条 , 代 母 安 排 只 可 使 用 属 婚 姻 双 方 的 委 托 夫 妇 的 配 子 。 此 外 ,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2 条 , 代 母 怀 孕 须 经 由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而 达 成 。 代 母 安 排 涉 及 的 各 方 应 知 悉 , 代 母 安 排 不 得 由 作 出 安 排 的 人 强 制 执 行 , 亦 不 得 针 对 该 人 而 强 制 执 行 。 委 托 夫 妇 须 在 藉 代 母 安 排 所 诞 生 的 婴 儿 出 生 后 六 个 月 内 申 请 法 庭 命 令 , 使 有 关 儿 童 在 法 律 上 被 视 为 委 托 夫 妇 的 子 女 ( 《 父 母 与 子 女 条 例 》 ( 第 429 章 ) 第 12 条 ) 。

  5. 如 我 决 定 储 存 配 子 或 胚 胎 作 进 一 步 治 疗 , 最 长 的 储 存 期 为 何 ?

    供 病 人 自 用 以 作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而 储 存 的 配 子 或 胚 胎 , 最 长 储 存 期 为 10 年 。 为 可 能 会 因 接 受 化 学 治 疗 、 放 射 治 疗 、 外 科 手 术 或 其 他 治 疗 程 序 以 致 丧 失 生 育 能 力 的 癌 症 病 人 或 其 他 病 人 储 存 配 子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0 年 或 直 至 病 人 年 满 55 岁 为 止 , 以 较 长 年 期 为 准 。 为 该 等 病 人 储 存 胚 胎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0 年 。

  6. 哪 里 可 找 到 提 供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?

    所 有 拟 进 行 生 殖 科 技 活 动 及 程 序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需 持 有 由 人 类 生 殖 科 技 管 理 局 发 出 的 有 效 牌 照 。 管 理 局 会 公 布 持 牌 中 心 的 名 单 , 以 供 公 众 参 考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