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务提供者须知
《 生 殖 科 技 及 胚 胎 研 究 实 务 守 则 》
《 生 殖 科 技 及 胚 胎 研 究 实 务 守 则 》 由 管 理 局 印 发 , 为 进 行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时 应 有 的 标 准 提 供 清 晰 指 引 , 使 生 殖 科 技 服 务 提 供 者 及 胚 胎 研 究 工 作 者 有 所 遵 循 。 管 理 局 在 考 虑 发 给 、 续 发 、 更 改 、 撤 销 或 暂 时 吊 销 牌 照 时 , 需 将 有 否 遵 守 《 实 务 守 则 》 所 载 规 定 一 事 列 为 考 虑 因 素 之 一 。
目 錄
第 I 章 | 引 言 |
第 II 章 | 职 员 |
第 III 章 | 设 施 及 设 备 |
第 IV 章 | 为 当 事 人、捐 赠 人 及 孩 子 的 福 利 作 出 评 估 |
第 V 章 | 向 当 事 人 及 捐 赠 人 提 供 资 料 |
第 VI 章 | 征 求 同 意 |
第 VII 章 | 辅 导 |
第 VIII 章 | 治 疗 方 法 |
第 IX 章 | 使 用 配 子 及 胚 胎 |
第 X 章 | 储 存 及 弃 置 配 子 和 胚 胎 |
第 XI 章 | 研 究 及 使 用 胚 胎 作 品 质 控 制 和 培 训 用 途 |
第 XII 章 | 代 母 怀 孕 |
第 XIII 章 | 性 别 选 择 |
第 XIV 章 | 记 录 保 存 及 资 料 管 理 |
第 XV 章 | 投 诉 处 理 |
参 考 书 目 | |
实 务 守 则 常 用 简 称 及 生 殖 科 技 常 用 辞 汇 |
附 录
附 录 I | 筛 查 配 子/胚 胎 准 捐 赠 人 及 受 赠 人 以 预 防 传 染 病 的 指 引 |
附 录 II | 付 款 予 捐 赠 人 的 指 引 |
附 录 III | 植 入 前 基 因 检 测 伦 理 指 引 |
附 录 IV | 有 关 移 交 储 存 配 子 或 胚 胎 的 指 引 |
附 录 V | 有 关 弃 置 配 子 或 胚 胎 的 指 引 |
附 录 VI | 世 界 医 学 协 会 赫 尔 辛 基 宣 言 - 涉 及 人 类 受 试 人 的 医 学 研 究 的 道 德 原 则 (只 有 英 文 版) |
附 录 VII | 人 类 胚 胎 干 细 胞 研 究 伦 理 指 引 |
附 录 VIII | 伴 性 遗 传 疾 病 一 览 表 |
附 录 IX | 持 牌 中 心 须 备 存 及 保 存 的 记 录 |
附 录 X | 有 关 披 露 载 于 或 将 会 载 于 甲 登 记 册 内 的 资 料 须 知 (只 适 用 于 涉 及 使 用 捐 赠 配 子 或 胚 胎 的 生 殖 科 技 程 序) |
附 录 XI | 就 提 供 生 殖 科 技/捐 赠 程 序 而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的 资 料 页 |
附 件
附 件 I | 生 殖 科 技 补 充 实 务 守 则 - 夫 精 人 工 授 精 |
附 件 II | 同 意 书 |
附 件 III | 资 料 收 集 表 格 |
附 件 IV | 全 年 统 计 表 格 |
附 件 V | 使 用 捐 赠 配 子 / 胚 胎 的 申 请 |
附 件 VI | 当 事 人 出 口 配 子 / 胚 胎 前 所 作 法 定 声 明 须 包 含 的 资 料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