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务提供者须知
牌 照 申 请
如 欲 申 请 牌 照 , 必 须 使 用 管 理 局 所 指 定 的 牌 照 申 请 书 , 连 同 《 人 类 生 殖 科 技 ( 费 用 ) 规 例 》 所 订 明 的 费 用 一 并 提 交 。 申 请 时 须 提 供 申 请 书 内 所 要 求 的 一 切 资 料 , 及 申 请 书 或 其 内 任 何 附 注 所 注 明 的 其 他 资 料 。
填 妥 的 申 请 书 及 其 他 所 需 资 料 须 连 同 申 请 费 用 * 送 交 ∶
邮 寄
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213 号
胡 忠 大 厦 17 楼 58 室
人 类 生 殖 科 技 管 理 局
电 邮
管 理 局 在 处 理 申 请 期 间 可 不 时 向 申 请 人 索 取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。
* 申 请 费 用 须 以 划 线 支 票 或 电 子 支 票 支 付 , 抬 头 请 注 明 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」 , 并 在 划 线 支 票 背 面 写 上 中 心 名 称 。 请 勿 邮 寄 现 金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