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务提供者须知
治 疗 牌 照
治 疗 牌 照 授 权 进 行 (i) 《 人 类 生 殖 科 技 条 例 》 ( 第 561 章 ) 第 2(1) 条 所 界 定 的 一 个 类 型 或 多 于 一 个 类 型 的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, 即 藉 人 工 方 法 协 助 , 或 藉 人 工 方 法 在 其 他 方 面 促 成 人 类 生 殖 的 内 科 、 外 科 、 产 科 或 其 他 程 序 , 而 不 论 上 述 程 序 是 否 向 公 众 人 士 或 某 部 分 公 众 人 士 提 供 的 ; (ii) 储 存 用 于 或 拟 用 于 上 述 程 序 的 配 子 或 胚 胎 。
生 殖 科 技 程 序 包 括:
- 体 外 受 精 ;
- 人 工 授 精 ;
- 取 得 配 子 ;
- 体 外 处 理 胚 胎 或 配 子 ;
- 由 医 务 卫 生 局 局 长 藉 宪 报 公 告 指 明 为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的 程 序 ; 以 及
- 藉 或 拟 藉 符 合 本 定 义 的 程 序 而 达 成 的 性 别 选 择,
惟 不 包 括 由 医 务 卫 生 局 局 长 藉 宪 报 公 告 所 指 明 为 不 属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的 程 序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