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提供者須知
《 生 殖 科 技 及 胚 胎 研 究 實 務 守 則 》
《 生 殖 科 技 及 胚 胎 研 究 實 務 守 則 》 由 管 理 局 印 發 , 為 進 行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時 應 有 的 標 準 提 供 清 晰 指 引 , 使 生 殖 科 技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胚 胎 研 究 工 作 者 有 所 遵 循 。 管 理 局 在 考 慮 發 給 、 續 發 、 更 改 、 撤 銷 或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時 , 需 將 有 否 遵 守 《 實 務 守 則 》 所 載 規 定 一 事 列 為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。
目 錄
第 I 章 | 引 言 |
第 II 章 | 職 員 |
第 III 章 | 設 施 及 設 備 |
第 IV 章 | 為 當 事 人、捐 贈 人 及 孩 子 的 福 利 作 出 評 估 |
第 V 章 | 向 當 事 人 及 捐 贈 人 提 供 資 料 |
第 VI 章 | 徵 求 同 意 |
第 VII 章 | 輔 導 |
第 VIII 章 | 治 療 方 法 |
第 IX 章 | 使 用 配 子 及 胚 胎 |
第 X 章 | 儲 存 及 棄 置 配 子 和 胚 胎 |
第 XI 章 | 研 究 及 使 用 胚 胎 作 品 質 控 制 和 培 訓 用 途 |
第 XII 章 | 代 母 懷 孕 |
第 XIII 章 | 性 別 選 擇 |
第 XIV 章 | 記 錄 保 存 及 資 料 管 理 |
第 XV 章 | 投 訴 處 理 |
參 考 書 目 | |
實 務 守 則 常 用 簡 稱 及 生 殖 科 技 常 用 辭 彙 |
附 錄
附 錄 I | 篩 查 配 子/胚 胎 準 捐 贈 人 及 受 贈 人 以 預 防 傳 染 病 的 指 引 |
附 錄 II | 付 款 予 捐 贈 人 的 指 引 |
附 錄 III | 植 入 前 基 因 檢 測 倫 理 指 引 |
附 錄 IV | 有 關 移 交 儲 存 配 子 或 胚 胎 的 指 引 |
附 錄 V | 有 關 棄 置 配 子 或 胚 胎 的 指 引 |
附 錄 VI | 世 界 醫 學 協 會 赫 爾 辛 基 宣 言 - 涉 及 人 類 受 試 人 的 醫 學 研 究 的 道 德 原 則 (只 有 英 文 版) |
附 錄 VII | 人 類 胚 胎 幹 細 胞 研 究 倫 理 指 引 |
附 錄 VIII | 伴 性 遺 傳 疾 病 一 覽 表 |
附 錄 IX | 持 牌 中 心 須 備 存 及 保 存 的 記 錄 |
附 錄 X | 有 關 披 露 載 於 或 將 會 載 於 甲 登 記 冊 內 的 資 料 須 知 (只 適 用 於 涉 及 使 用 捐 贈 配 子 或 胚 胎 的 生 殖 科 技 程 序) |
附 錄 XI | 就 提 供 生 殖 科 技/捐 贈 程 序 而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資 料 頁 |
附 件
附 件 I | 生 殖 科 技 補 充 實 務 守 則 - 夫 精 人 工 授 精 |
附 件 II | 同 意 書 |
附 件 III | 資 料 收 集 表 格 |
附 件 IV | 全 年 統 計 表 格 |
附 件 V | 使 用 捐 贈 配 子/胚 胎 的 申 請 |
附 件 VI | 當 事 人 出 口 配 子 / 胚 胎 前 所 作 法 定 聲 明 須 包 含 的 資 料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