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提供者須知
需 要 申 領 牌 照 的 活 動
根 據 《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條 例 》 ( 第 561 章 ) 第 13 條 , 除 依 據 管 理 局 發 給 的 牌 照 進 行 外 , 任 何 人 不 得 進 行 有 關 活 動 。 有 關 活 動 包 括 :
- 提 供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# ;
- 進 行 胚 胎 研 究 ; 或
- 處 理 、 儲 存 或 棄 置 在 或 擬 在 與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或 胚 胎 研 究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的 配 子 或 胚 胎 。
#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是 指 藉 人 工 方 法 協 助 , 或 藉 人 工 方 法 在 其 他 方 面 促 成 人 類 生 殖 的 內 科 、 外 科 、 產 科 或 其 他 程 序 , 而 不 論 上 述 程 序 是 否 向 公 眾 人 士 或 某 部 分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的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