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提供者須知
牌 照 申 請
如 欲 申 請 牌 照 , 必 須 使 用 管 理 局 所 指 定 的 牌 照 申 請 書 , 連 同 《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( 費 用 ) 規 例 》 所 訂 明 的 費 用 一 併 提 交 。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申 請 書 內 所 要 求 的 一 切 資 料 , 及 申 請 書 或 其 內 任 何 附 註 所 註 明 的 其 他 資 料 。
填 妥 的 申 請 書 及 其 他 所 需 資 料 須 連 同 申 請 費 用 * 送 交 :
郵 寄
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
胡 忠 大 廈 17 樓 58 室
人 類 生 殖 科 技 管 理 局
電 郵
管 理 局 在 處 理 申 請 期 間 可 不 時 向 申 請 人 索 取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。
* 申 請 費 用 須 以 劃 線 支 票 或 電 子 支 票 支 付 , 抬 頭 請 註 明 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」 , 並 在 劃 線 支 票 背 面 寫 上 中 心 名 稱 。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