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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 療 牌 照
治 療 牌 照 授 權 進 行 (i) 《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條 例 》 ( 第 561 章 ) 第 2(1) 條 所 界 定 的 一 個 類 型 或 多 於 一 個 類 型 的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, 即 藉 人 工 方 法 協 助 , 或 藉 人 工 方 法 在 其 他 方 面 促 成 人 類 生 殖 的 內 科 、 外 科 、 產 科 或 其 他 程 序 , 而 不 論 上 述 程 序 是 否 向 公 眾 人 士 或 某 部 分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的 ; (ii) 儲 存 用 於 或 擬 用 於 上 述 程 序 的 配 子 或 胚 胎 。
生 殖 科 技 程 序 包 括 :
- 體 外 受 精 ;
- 人 工 授 精 ;
- 取 得 配 子 ;
- 體 外 處 理 胚 胎 或 配 子 ;
- 由 醫 務 衞 生 局 局 長 藉 憲 報 公 告 指 明 為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的 程 序 ; 以 及
- 藉 或 擬 藉 符 合 本 定 義 的 程 序 而 達 成 的 性 別 選 擇 ,
惟 不 包 括 由 醫 務 衞 生 局 局 長 藉 憲 報 公 告 所 指 明 為 不 屬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的 程 序 。